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监督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管执法人员有违法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可以向城管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及时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