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章 执法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违法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建议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