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和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社会评议;有关部门对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社会评议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区人民政府,作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依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