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执法培训、岗位交流、督察考核、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等制度。

市和区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和管理。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城管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区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

区城管执法部门对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