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公安机关与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公安机关应当确定专门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配合本区域内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