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