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采用公告送达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其政府网站和公告栏进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网址和公告栏地址。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