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六十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