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