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