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财政、公安、消防、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