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接的业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