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支解发包或者指定分包单位。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