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支解发包或者指定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