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有效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行监理:(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住宅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