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对酒类商品生产、批发和零售活动中的违法经营行为,消费者可以向市酒类专卖局或者区酒类商品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市酒类专卖局和区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或者其他人员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