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市酒类专卖局和区酒类商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市场抽检。酒类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接受市酒类专卖局和区酒类商品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检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