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酒类商品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酒类商品,应当报送市酒类专卖局审检,经审检合格的方可投入生产。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