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酒类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对其生产的每批酒类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