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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已废止
禁止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商品的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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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