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持有本市酒类商品生产、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的企业以及持有本市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因名称、地址变更或者合并、撤销的,应当向发证单位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