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全国和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