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第二章 罢免代表第五条有效对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罢免要求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