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全国和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