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第三章 补选代表第十六条有效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应当事先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事先分别报告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