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补选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分别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本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代表候选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