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补选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补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组织进行。补选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分别由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进行;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分别由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