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罢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报告,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罢免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结果报告,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