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罢免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分别选出的全国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必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必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