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