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六十一条有效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生态文明建设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依法调查、处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