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生态环境案件或者参与处理生态环境事件时,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或者检察建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

检察机关和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