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监督第六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