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