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