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