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保障公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参与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生态文明行为准则,弘扬生态价值观念。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