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公众参与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保障公众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参与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生态文明行为准则,弘扬生态价值观念。

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