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