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经济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造方式创新,城镇新建建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推进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广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建筑材料循环利用,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