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造方式创新,城镇新建建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推进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推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开展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广绿色建材、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建筑材料循环利用,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