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经济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统筹推进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重点行业的企业以及各类产业园区应当实施节能、节水、节材、减排、减污、降碳等系统性清洁生产改造。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设备改造,推广应用节能降碳环保技术、清洁生产技术、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