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态经济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生态农业,推行生态循环种养模式,实施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培育提升绿色农业品牌,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管理,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