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严格管控重点领域碳排放,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提升应对气候变化能力,推动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空间,稳定现有森林、湿地、草原、海洋、土壤、岩溶等固碳作用,巩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