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安全第二十条有效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一定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岩溶景观资源进行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分类保护措施。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岩溶景观资源定期组织开展水文、地质地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调查监测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预防和治理岩溶石漠化、地质灾害,保护岩溶景观资源原真性和完整性。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