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安全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等各类用水需求,推进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强化流域联防联治和水生态保护修复,加强地下水资源监管,保障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