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推进国土绿化,开展生态退耕、水土流失和石漠化综合治理,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管理,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石漠化片区为重点,加强林草植被保护与恢复,推进水土资源合理利用,对暂不具备水土流失治理条件和因保护生态不宜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地区实行封育保护。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