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安全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建设,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加强极小种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和栖息地保护修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协调机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开展源头预防、监测与预警、治理与修复,维护生物安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