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组织开展由政府承担职责的废弃矿山修复,指导、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废弃矿山修复主体责任,防范化解矿区生态环境风险。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