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七条有效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