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法规解释第五十条有效市、州地方性法规由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解释,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