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一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