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3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